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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ài-iàu
Siū-khoâ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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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由政府單位(包括州、縣、市和市政府機構)創建,其權力源自 加利福利亞州的法律,並且是根據 加利福尼亞公共記錄法案(政府法典§6250等)。這是一項公共記錄,它不是由州法律允許主張版權的機構創建,因此在美國屬於 公有領域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及其法規不允許任何機構為公共記錄主張版權,除非得到法律授權。允許以下機構主張版權,並且在沒有明確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假定這些機構的任何作品在美國以外擁有版權:
聖克拉拉縣訴CFAC認為加利福尼亞州或任何從該州獲得權力的政府實體不能強制執行,在沒有其他州法規授權的情況下,受《公共記錄法》約束的任何記錄的版權。即使有版權聲明,只要將加利福尼亞州或其機構之一(上面列出的機構除外)指明為版權所有者,這也適用。
注意:被視為公共記錄但並非由州或市政府機構創作的作品可能由其作者擁有版權;美國憲法的至上條款防止州法律凌駕於聯邦法律授予的作者版權保護權利之上。例如,國家機構可能會在網上發佈正在建設中的建築物的最終外觀圖像;雖然圖像可能必須由此類機構發佈,因為它們是公共記錄,但其創作者(例如建築/建築公司)保留圖像的版權,除非與該機構的合同另有規定。請參閱:陽光政府手冊:聯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優先於州法律對記錄進行檢查? 。
美國州的可版權作品:由被允許根據州法律主張版權的機構出版的作品應標記為{{PD-US-GovEdict}}而不是此模板,因為該模板上列出的原因。
免責聲明:所提供的信息,尤其是獲准聲明版權的機構名單,可能不完整。維基共享資源不保證本模板中信息的充分性或有效性(參見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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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 | 2016年10月14日 (拜5) 11:39 | | 531 × 354(8 KB) | wikimediacommons>Offnfopt | Markup clean u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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