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獎勵投資條例) 是中華民國政府佇1960年至1990年為著獎勵投資,加速經濟發展所實施的法律。 1960年8月31號立法院制定; 1991年1月初1行政院公告廢止。其中,佇1960年的時為著因應美援停止了後的經濟發展,政府佇19點財經改革措施中要求台灣會當達成自給自足的程度。佇政府確立了進口替代工業化政策了後,佇階段後期制定本條例來獎勵包含製造業,手工業,礦業,農林漁畜業,運輸業等,主要目的是欲提高台灣的產品自製率。
同時,因為政府嘛面臨財政困難,外匯短缺佮失業率編權的問題,因此嘛藉著本條例發展外銷產業,並且以減免租稅的方式來吸引外資來台。佇經濟發展政策轉做出口擴張方針了後,本條例嘛綴咧修正來加速資本折舊並且鼓勵股票上市。 1980年至1990年的第二次進口替代時期本條例再次修正,發展策略性工業,並且鼓勵企業持續留佇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