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層間存在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佇動員戡亂時期比中華民國憲法代先適用。自1948年5月10號公佈實施開始,一直到1991年經由國民大會決議佮時任總統李登輝光顧了後才佇共年的5月1號廢止,攏總施行43冬。
背景[修改]
1947年,國民政府頒佈中華民國憲法。但是佇中國抗日戰爭結束時,中Tiong國共產黨軍隊勢力沓沓擴大。 7月,國民政府國bu6會議通過實施全國總動員按,蔣介石稱自主持,並致詞說明為著解救中共控制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戡平中國共產黨,如期si̍tsi憲政,必須實施全國總動員,由國民政府頒令施行。國務會議通過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7月4號,蔣介石佇國民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 "例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半亂" 的動員令,並佇隔轉工公佈,從此中國進入 "動員戡亂" 時期。
参考文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