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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ài-iàu
Siū-khoân
Note:高雄市市徽係依「高雄市市徽市旗制式及使用要點」於民國98年制訂,上述依法核定之圖案,即屬於公文之一種,則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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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國營事業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亦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圖像,請另參見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領域
中華民國政府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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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時間 | 細張圖 | 寸尺 | 用者 | 註解 |
現在 | 2015年6月24日 (拜3) 16:03 | | 500 × 600(108 KB) | wikimediacommons>Jitcji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en|1=Emblem of Kaohsiung City}} {{zh-tw|1=高雄市市徽}} |Source =小鄧修改自[http://www.kcg.gov.tw/CP.aspx?n=1FA00AF1B01EEB41&s=B5FC50A1C806D74A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市徽] |Auth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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