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數Miller案
Argued March 30, 1939 Decided May 15, 1939 Full case name
United States vs。 Jack Miller, et al。 Citations
307 U.S. 174 (more )59 S。 Ct。 816; 83
L。 Ed。 1206; 39-1 U.S。 Tax Cas。 (
CCH ) ¶ 9513; 22 A.F.T.R。 (P-H) 331; 1939-1 C.B。 373; 1939 P.H。 P5421
Case history Prior
Appeal from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Arkansas Holding
The National Firearms Act, as applied to transporting in interstate commerce a 12-gauge shotgun with a barrel less than 18 inches long, without having registered it and without having in his possession a stamp-affixed written order for一, was not unconstitutional as an invasion of the reserved powers of the states and did not violate the Second Amendmen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Court membership Case opinion Majority
McReynolds, joined by Hughes, Butler, Stone, Roberts, Black, Reed, Frankfurter
Douglas to͘k no part in the consideration or decision of the case. Laws applied
1934年的 Pang-bô͘:Ill (NFA)
美國 ( Bí-kok ) 數 ( sòo ) Miller案 ( àn ) , 307 U.S。 174 (1939) (英語 ( ing-gú ) : United States v。 Miller, 307 U.S。 174 (1939); 美國聯邦 ( liân-pang ) 數 ( sò͘ ) Miller案 ) 是 ( sī ) 美國最高 ( tsuè-ko ) 法院 ( huat-īnn ) 的 ( ê ) 一件 ( tsi̍t-kiānn ) 舊有 ( kū-iú ) 路站啡 ( lōo-tsām-pi ) 意義 ( ì-gī ) 的判決 ( phuànn-kuat ) ,本按 ( pún-àn ) 圈年 ( khian-liân ) 1934年 ( nî ) "美國國家 ( kok-ka ) 火銃 ( hué-tshìng ) 法 ( huat ) " (National Firearms Act of 1934 (NFA)) 針對 ( tsiam-tuì ) 美國憲法 ( hiàn-huat ) 第 ( tē ) 2修正案 ( siu-tsìng-àn ) 的挑戰 ( thiáu-tsiàn ) 。一的 ( Tsi̍t-ê ) 案件 ( àn-kiānn ) 定定 ( tiānn-tiānn ) 咧 ( teh ) 美國對 ( tuì ) 銃害 ( tshìng-hāi ) 存費 ( tsûn-huì ) 的症佇 ( tsìng-tī ) 辯論 ( piān-lūn ) 內底 ( lāi-té ) 予 ( hōo ) 人 ( lâng ) 引用 ( ín-iōng ) 。因為 ( In-uī ) 反對 ( huán-tuì ) 佮 ( kah ) 贊成 ( tsàn-sîng ) 的雙方 ( siang-hong ) 攏 ( lóng ) 喝聲 ( huah-siann ) 講 ( kóng ) 一个 ( tsi̍t-ê ) 數案 ( sòo-àn ) 攏咧 ( lóng-teh ) 支持 ( tsi-tshî ) 因的 ( in-ê ) 立場 ( li̍p-tiûnn ) 。
背景 ( Puē-kíng ) [ 修改 ]
這个 ( Tsit-ê ) 按行 ( àn-kiânn ) 牽磕 ( khan-kha̍p ) 根據 ( kin-kì ) 1934年 "Pang-bô͘:Ill " (NFA) 提起 ( thê-khí ) 的行事 ( hîng-sū ) 數上 ( sòo-siōng ) 。 NFA是為著 ( uī-tio̍h ) 回應 ( huê-ìng ) 公眾 ( kong-tsiòng ) 對前人 ( tsîng-jîn ) 節 ( tsiat ) 代 ( tāi ) 頭殺 ( thôo-sat ) 的強烈 ( kiông-lia̍t ) 控義 ( khòng-gī ) 字 ( jī ) –來 ( lâi ) 通過 ( thong-kuè ) ; NFA要求 ( iau-kiû ) 有 ( ū ) 一寡仔 ( tsi̍t-kuá-á ) 類型 ( luī-hîng ) 的火銃,比喻 ( pí-jū ) 全 ( tsuân ) 自動 ( tsū-tōng ) 火銃,底稱 ( té-tshìng ) 佮線但 ( suànn-tān ) 銃 ( tshìng ) ,攏必須 ( pit-su ) 咧十項 ( tsa̍p-hāng ) 稅 ( suè ) 部門 ( pōo-mn̂g ) 町記 ( ting-kì ) 。這个部門後來 ( āu-lâi ) 防 ( hông ) 併入 ( pìng-ji̍p ) 做將 ( tsuè-tsiong ) 成做 ( tsiânn-tsò ) Pang-bô͘:Ill (ATF); 然後 ( jiân-āu ) 續於 ( sio̍k-û ) "美國國稅次 ( kok-suè-tshù ) " 的一播分 ( tsi̍t-pòo-hūn ) ,就是 ( tio̍h-sī ) 今仔日 ( kin-á-ji̍t ) Pang-bô͘:Ill 的前身 ( tsiân-sin ) .[1] 200可 ( khoo ) 美金 ( bí-kim ) 的稅就 ( tio̍h ) 需要 ( su-iàu ) 咧火銃註冊 ( tsù-tsheh ) 的時陣 ( sî-tsūn ) 來支付 ( tsi-hù ) ,若是 ( nā-sī ) 火銃皇 ( hông ) 閣再 ( koh-tsài ) 出售 ( tshut-siû ) 的時陣嘛著 ( mā-tio̍h ) 愛 ( ài ) 閣 ( koh ) 支副 ( tsi-hù ) 一變 ( tsi̍t-piàn ) 。
註解 ( Tsù-kái ) [ 修改 ]
Ên伸 ( sin ) 閱獨 ( ua̍t-to̍k ) [ 修改 ]
參閱 ( Tsham-ua̍t ) [ 修改 ]
Firearm cas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07
外部 ( Guā-pōo ) 連結 ( liân-kiat ) [ 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