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 (文資法),是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為著欲保存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佮發揚多元文化所立的法律。一切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宣揚,佮權利轉移攏總愛照這條法律的規定來做; 無規定的部分,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文資法上早佇1982年制定; 2005年進行整體性佮結構性的收發; 2016年進行全文修正,現時總共有11將113條。
根據上新的文資法內容,文化資產是經過指定頁登陸的各種有價值的事物。有形文化資產分做 "古蹟", "歷史潔著", "紀念建築", "聚落建築群", "考古為止", "使積", "文化景觀", "古物" (國寶,重要文物,佮一般文物),佮 "自然地景" 等9類。無形文化資產分做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歷史,民俗,傳統智識佮實踐等5類。除了自然地景由農委會主管以外,其他穀類攏總由文化部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