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 (勞動三法),是中華民國法律的工會法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 (團體協約法) 佮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也是勞資運作上的重要法律。 1992年11月12號,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等等勞工運動團體組成 "三法一案行動委員會" (三法一案行動委員會) 發起 "1112工人鬥陣大遊行" (1112工人鬥陣大遊行),彼當陣的勞動三法是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 (工會法) 佮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歷史[修改]
過去的勞資關係中,勞工 (勞方) 佮僱主 (資方) 的地位位佇無平等的地位,勞方的權力比資方所擁有的權力較洗,加上無明確保障勞工權益佮提昇勞工地位的法令,予僱主運用勞工對伊的依附性,剝siap勞工應該愛有的權益。
勞工澳飾著自新的權利微薄,欲和資方談半煞京遭受責罰,甚至失業,所以才團結來組成工會,往後與工會做核心,運用勞方集體的力量,向資方爭取利益改善,簽署相關保護勞方的法律文件,目的是欲提昇勞方地位和資方平等。為著欲保護勞方上述的權利,制定郎會發來保障勞工工會的 "團結權", ch3訂團體協約法來保障勞方佮資方簽署相關法律文鏡,來爭取權益的交涉權。
工會和資方協商失敗時,雙方會當行使爭議權,予對方壓力,予伊讓步。因為勞方較弱勢,資方容易有懲戒勞方行使爭議權的情形出現,為著保障雙方的爭議權,所以才制定勞資爭議處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