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l sò͘ Bí-kok 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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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l數美國按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Argued March 3, 2003
Decided June 16, 2003
Full case name Charles Thomas Sell, Petitioner v。 United States
Citations 539 U.S. 166 (more)
123 S。 Ct。 2174; 156 L。 Ed。 2d 197; 2003U.S。 LEXIS 4594; 71 U.S.L.W。 4456; 188A.L.R。 Fed。679; 2003 Cal。 Daily Op。 Service 5131; 2003 Daily Journal DAR 6512; 16 Fla。 L。 Weekly Fed。 S 359
Case history
Prior Order granting permission to administer drug,United States v。 Sell, No。 4:98-cr-177 (E.D。 Mo。Aug。 9, 2000); affirmed, 2001 WL 35838455, 2001 U.S。 Dist。 LEXIS 26009 (E.D。 Mo。 Apr。 4, 2001); affirmed, 282 F.3d 560 (8th Cir。 2002); cert。 granted,537 U.S. 999 (2002)。
Subsequent Remanded to district court, 343 F.3d 950 (8th Cir。 2003)。
Holding
Drugs to make defendant competent to stand trial may be administered involuntarily under very limited circumstances。
Court membership
Case opinions
Majority Breyer, joined by Rehnquist, Stevens, Kennedy, Souter, and Ginsburg
Dissent Scalia, joined by O’Connor and Thomas
Laws applied
U.S。 Const。 amend。 VIXIV

Sell (sòo)美國 (Bí-kok) (àn) (英語 (ing-gú): Sell v。 United States, 539 U.S。 166 (2003)) ()一項 (tsi̍t-hāng)裁決 (tshâi-kuat)其中 (kî-tiong)美國choe (ko)法院 (huat-īnn) (tuì)下級 (hā-kip)法院下達 (hā-ta̍t)命令 (bīng-līng),對 ()認定 (jīn-tīng) ()能力 (lîng-li̍k)接受 (tsiap-siū)為一 (uî-it)審判 (sím-phuànn) (ê)刑事 (hîng-sū)被個 (pī-kò)強制 (kiông-tsè)執陘 (tsip-hîng) (khòng)爭身病 (tsing-sin-pēnn)藥物 (io̍h-bu̍t)權利 (kuân-lī)目的 (Bo̍k-tik) (hōo) (in) (ū)能力並且 (pīng-tshiánn)會當 (ē-tàng)受著 (siū--tio̍h)沉判 (sím-phuànn)具體 (Kū-thé)來講 (lâi-kóng)發院 (huat-īnn)認為 (jīn-uî)低級 (kē-kip)法院干焦 (kan-na) (teh)滿足 (buán-tsiok)的訂 (ti̍k-tīng)條件 (tiâu-kiānn)有現 (iú-hiān)情況 (tsîng-hóng) () (tsiah)會當按呢 (án-ne) (tsò)。咧Charles Sell的案例 (àn-lē)當中 (tang-tiong)由於 (iû-î)下級法院無法度 (bô-huat-tōo)確定 (khak-tīng) (kám)有滿足法院哈奶 (ha-ling)實司 (si̍t-si)所有 (sóo-ū)必要 (pit-iàu)標準 (piau-tsún); 因此 (in-tshú)推翻 (thui-huan)Pang-bô͘:Ill進行 (tsìn-hîng)強伯 (kiông-pik)服藥 (ho̍k-io̍h)的命令[1]

處前 (Tshú-tsiân),咧 Pang-bô͘:Ill[2] 做高 (tsuè-ko)法院盟確 (bîng-khak)指出 (tsí-tshut),干焦咧泅範 (siû-huān)家己 (ka-kī)或者 (hi̍k-tsiá)他人 (thann-jîn)構成 (kòo-sîng)肥險 (huî-hiám); 並且一項藥物符合 (hû-ha̍p)泅範自新 (tsū-sin)上大 (siōng-tuā)利益 (lī-ik)時陣 (sî-tsūn),才會當下另 (hā-līng)強迫 (kiông-pik)患有 (huān-iú)精神 (tsing-sîn)症頭 (tsìng-thâu)的泅範服藥。此外 (Tshú-guā), tehsòo (tsu) (hui)志願勝 (tsì-guān-sìng)精神藥物治療 (tī-liâu)進前 (tsìn-tsîng); 法院畢書 (pit-su)首先 (siú-sian)考慮 (khó-lū) "退代性 (thè-tāi-sìng)的,較少 (khah-tsió)深入性 (tshim-ji̍p-sìng)手段 (tshiú-tuānn)"[2][1]

應用 (Ìng-iōng) Pang-bô͘:Ill[3] 發院強調 (kiông-tiāu)個人 (kò-jîn)舊有 (kū-iú) (siū)憲法 (hiàn-huat)保護 (pó-hōo)的 "避免 (phiah-bián)自願 (tsū-guān)服用 (ho̍k-iōng) (khòng)精神病 (tsing-sîn-pīnn)藥物的利億 (lī-ik)"; 而且 (lî-tshiánn)這種 (tsit-tsióng)利益是干焦有 "基本 (ki-pún)" 或者 "龍教 (lîng-kà)國家 (kok-ka)利益才會當曲服 (khik-ho̍k)的利益".[1]

註解 (Tsù-kái)[修改]

  1. 1.0 1.1 1.2 Sell v。 United States, 539 U.S. 166 (2003)。(英語)
  2. 2.0 2.1 Washington v。 Harper, 494 U.S. 210 (1990)。(英語)
  3. Riggins v. Nevada, 504 U.S. 127 (1992). (英語)

參閱 (Tsham-ua̍t)[修改]

外部 (Guā-pōo)連結 (liân-kiat)[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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