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工部佇2007年2月2號,是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新定語言政策的立法規範。這項草案攏總有十二條,會佇立法院通過了後,成做正式的國家語言發展法 (國家語言發展法),並同時成做台灣的最高語言政策的母法。這項草案是由行政院的文化建設委員會來擬定。
源起[修改]
這項草案的立法精神是源自佇1983年由台灣政府擬定的語文法草案 (語文法草案); 當時的擬訂單位是教育部。不過因為台灣社會對語文法草案落高源自民族語言的立法精神真倒彈,所以就無閣繼續研擬。 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台灣原住民的濟濟語言鄭維咧欲消失的母語,教育部才閣繼續搜集國外相關資料,重新整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語言公平法 (語言公平法) 佮由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草擬的語言文字基本法 (語言文字基本法),重新欲擬定語言發展法草案 (語言發展法草案),並尋求立法通過。
2003年,語言發展法草案的主政單位轉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律條紋對規範母gúūn用轉做以文化保存佮語言發展圍主要的精神。落尾經由中央政府的跨部會的研議了後,重點涵蓋著國家語言的定義,主管機關,權利,保護佮發展。另外,這項法律草案嘛強調愛尊重逐个語言的多元性,平等發展佮傳承延續。
條紋內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