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選舉是對1930年代的日本時代開始。目前的選舉制度佮架構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17條載明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佮複決的權利,另外伊也佇國民大會,立法,監察,地方自治制度,省縣佮選舉等相關章節中,提供台灣選舉的母法根源。 1991年4月起,台灣經歷7擺修憲,修憲了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成做台灣選舉的另外一个法理基礎。另外,台灣佇2003年短成做東亞細a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權的地區,照公民投票發進行的公民投票也屬佇廣義選舉佮直接民權的一圈。直接民選的總統佮國會是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會開放進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佮公僕表現的重要象徵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