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漢字: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簡稱憲法增修條文抑是增修條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著欲回應臺灣民主化的呼聲佮本土化等等政治情勢,所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的條紋。征收條紋佮憲法本文是分開的,這本意是欲佇原有憲法架構不變的原則之下,修改並凍結部分的憲法條文。自1991年第1擺修訂以來,目前施行的版本是2005年第7擺征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佇台灣歷史上意義真大。伊共台灣,平湖,金門,媽祖等等中華民國實際管轄的領土號做自由地區 (漢字: 自由地區),干焦自由地區的國民有完整的公民權利佮政治權利,而且總統直選,國會選舉,公民投票的制度表現出直接面環的精神。政治體制方面,中央政府túi議會制轉變圍 �半總統制,地方制度內底的省濟hŏng凍結。總管一句,憲法增修條紋使德憲政體蟹會當佇台灣正常運行,嘛保障台灣實現自由面子的制度。
制定的背景[修改]
修憲前後的差預[修改]
逐擺征收沿革[修改]
第1擺征收[修改]
第1屆國民大會第2擺臨時會佇 "無欲修改憲法本文,無欲變更五權憲法架構" 的原則之下,佇1991年4月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地1朝至第10條。仝年5月1號由總統講佈。主要內容有:
- 明定第2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佮任期。
- 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後,提交來潑院追認期限自1個月縮短為10公。
- 富以法源予存在真久的機關 (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予怹合法。
- 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通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2擺征收[修改]
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佇1991年12月21號經由選舉產生。 1992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第1擺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爭家地11朝至地18朝的條文,並且廢止地3, 4調佮第5條第3項關於監察委員的條紋。仝年5月2號由總統講佈。主要內容有:
- 國民大會開花的時,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3屆國民大會開始,每4年寄算一擺。
- 共總統,副總統的選特方式,改由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4年。
- 富以明確的法源予地方自治,並且開放省長,直轄市市場民選。
- 監察院委政權 (民意) 機關改為治權機關; 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猶原底省/直轄市議會選舉,解圍總統提名; 共總統túi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相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 充實基本國策,加強túi文跨,科技,環保,經濟的發展,以及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離島居民的保障佮照顧。
- 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
第3擺征收[修改]
第4擺征收[修改]
第5擺征收[修改]
第6擺征收[修改]
第7擺征收[修改]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京廣告半東以後,佇2005年5月14號選出任務型國代代表300人,並且佇仝年6月7號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地1, 2, 4, 5, 8條的條紋,閣增訂第12條條文,仝年6月10號由總統講佈施行。主要內容有:
- 總統,副總統彈劾按著愛經由全體立法委員2分1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分2以上決議,由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
-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複決。這項相當維完全廢除國民大會的職務。
- 領土變更,修憲程序: 全體立法委員4分1提議, 4分3出席; 出席的委員4分3決議,公告半東以後,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積為通過。
- 立法委員túi第7介開始,席次由225席減圍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選制解圍單一選區兩票制 (屬佇並立制.)
- 立法委員的席次包括區譯立法委員73席,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不分區立法委員34席。
參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