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簡稱台灣代表處抑臺北辦事處,是中華民國佇毋是邦交的國家所設立的外交機關,實際上行駛大使館抑領事館的部分權責,享有駐外國部分外交禮遇的代表機構。遮的國家因為參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所以無欲參中華民國政府建立正式的邦交。中華民國外交部透過這款代表處來和駐在國保持政治,經濟貿易佮文化等等的關係。
概要[修改]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功能是發展實質的對等互利關係,促進中華民國佮外國間經貿,投資,文化,科技等等交流合作佮民間的了解佮互助; 佇外國實質代表中華民國的利益。臺北代表處積極爭取以 "中華民國" 抑是 "台灣" 的名義。但是受著中國的阻止,所以干焦會使使用其他代表性的稱謂。臺北代表註雖然無號做大使館,但是經由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官方授權,會當行駛大使館抑是相關外交機構的部份職責,比論核發中華民國的護照佮簽證等等。
佇一般的情形下,臺北代表處享有治外法權的保障,駐節國家所提供的領事保護機制相倚; 部分國家予臺北代表處人員等同正式外交使節抑是國際組織人員的身份,享有外交特權抑是外交豁免權的待遇; 比論: 美國,日本,紐西蘭,瑞西,Saudi阿拉伯等等。其他國家嘛佇台灣設立類似的代表機構,比論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佮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等等。
中華民國外交部共 "代表處" 的地位定義做大使館,壓 "辦事處" 做領事館。為著欲配合組織改造,照立法院佇2012年1月20號通過並且經由總統公佈的注外基構組織通則,其中規範外交部佮其他中央部會駐外機構的組織編制; 對9月1號開始共駐外人員的行政職稱統一以正式官銜訂定,駐外機構的館長攏號做大使,解決原先大使冠,總領事館,代表處,辦事處人員職稱複雜的問題。
因為香港佮澳門兩个所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注遐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毋是外交部,以表示講奧參其他國家無仝款。